号: 003192052/202012-0001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必威体育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成文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0-12-23 15:30
文  号: 宿政办秘〔2020〕48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必威体育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咨询机关: 必威体育城市管理局市容科 政策咨询电话: 0557-3686068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必威体育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必威体育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20-12-23 15:30 编辑:宿州信息公开038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必威体育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秘〔202048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必威体育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1210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1221


 


 

必威体育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手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除客运、货运站场外,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室外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依据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所附设的面向本建筑物使用者和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停车空间。

第四条 停车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多方参与、需求调节、高效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逐步推进停车产业化,缓解停车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考核等停车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用地保障,负责停车规划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停车行为,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部门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市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和工作机制,对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

市人防部门负责对平时用于停车场的人防工程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人防工程的建设、使用或管理单位加强管理。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出台鼓励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停车场节假日、夜间向周边居民错时共享的政策,督促各单位逐步将停车信息接入市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

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无照经营停车场进行查处,对机动车停车场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机械式停车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协调停车场建设的多元化投资渠道,并做好相关工作。

市税务部门负责对停车场不依法开具发票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积极增加停车位,改善停车环境。

市教体、卫健、商务、交通、应急、消防、数据资源管理、不动产登记、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等部门及市城投集团、市交旅集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依法建立停车行业协会,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培训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第七条 增加群众与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渠道,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听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等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是停车规划编制与实施的管理主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应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滚动编制或修订城市停车规划,并提出片区停车规划的编制计划,按计划组织编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建设时序。

城市和片区停车规划确定的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城市停车规划用地控制指标等内容,经审查批准后应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依据。

第九条 规划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总体协调原则,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协调一致,整合落实原有规划停车场,使停车场布局与城市用地布局一致;

(二)规模适度、分散布局原则,单个公共停车场规模适宜,点位布局相对分散;

(三)可操作性原则,兼顾控制性与可实施性,同时对弹性停车布局提出指引;

(四)资源节约原则,贯彻资源节约的指导思想,土地复合利用,结合旧城改造、地产开发、广场绿地、交通设施等建设停车场;在用地紧张的地区新建设施以立体停车场为主,鼓励现有设施立体化改造;

(五)远近结合原则,一次规划、分步落实,使停车场建设既能缓和近期停车矛盾,又能预留远期发展空间。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研究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结合城市停车发展策略、交通管理政策等情况,根据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和停车需求,合理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根据城市交通发展变化,对停车位配建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适时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经费,应结合停车场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项目资金平衡方案,争取发行停车场专项债券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停车场用地供应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规划用途符合要求的,可优先安排用于停车场用地,一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三条 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停车位配建指标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加强规划实施管理,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第十五条 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政策,积极做好停车场登记发证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停车场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

第十七条 公共停车场服务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车场内靠近电梯间、人行通道及其他显著位置处应设置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二)停车场应配备与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联网相适应的设备和日常信息处理系统,并做好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三)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安全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停车场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二)停车场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及维护制度。

第十九条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符合停车规划和《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方案,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现场勘查审核后,进行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结合城市道路功能、道路交通流量等情况,加强路内停车泊位限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路内停车泊位的巡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路内停车泊位得到有效合理的使用;并会同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每年对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收费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或者撤销路内停车泊位,向社会公示。

新建或改扩建公共停车场建成营业后,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路内停车泊位,加强违法停车治理,保障停车场有效需求,提高收益水平。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推行差别化收费,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抑制不合理停车需求,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效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

(二)停车场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停车场经营者不依法开具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付费。

第二十三条 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

住宅区自用停车场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须经居住区业主大会同意方可办理备案手续。

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向周边居民错时共享车位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二)按照标准划设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增设或者减少泊位;

(三)配置符合规范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

(四)引导车辆有序进出和规范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管理制度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管、税务、消防等部门应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及时发现、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和信息共享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材料向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自变更、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歇业的,经营者应当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制定停车场备案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建设本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和服务系统,建立统一的数据接口和交换机制,统一管理全市停车泊位信息与使用数据。

加强停车信息的互联互通,强化停车数据挖掘分析与多样化信息发布,为停车管理提供决策支持信息,为市民日常出行提供停车服务信息。

推广使用电子停车收费技术,建设停车诱导指示系统,提高停车场管理与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结合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停车社会治理格局。利用居住区空地、地下空间、立交桥下等闲置地段挖潜泊位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立体停车场,缓解停车资源不足。优化居住小区内部及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在符合安全管理和基本通行条件下,利用周边路段设置夜间限时停车泊位,满足居民夜间停放需求。

第三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给予规划、建设、经营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政府储备土地及其他空闲土地、闲置建筑,土地管理者、使用者或者建筑物产权人在征得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同意后,可以设置临时性停车场。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公众使用路内停车泊位,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取消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三十二条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不按照规定备案、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者违反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入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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