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87229/201905-00216 信息分类: 其他形式发布(在线访谈)
发布机构: 必威体育政务公开网
成文日期: 2019-05-30 发布日期: 2019-05-30 10:46
文  号: 性: 有效
生效时间: 废止时间: 暂无
名  称: 《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解读新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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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解读新闻发布

来源:市科技局 浏览量: 发表时间:2019-05-30 10:46 编辑:科技局


2019年5月29日下午,必威体育科技局就《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9〕39号)举行新闻发布会,作出相关解读。

会议邀请必威体育电视台、宿州发布网、拂晓报社等多家媒体现场参与。主要针对文件修订背景、修订主要内容,包括调整、新增、保持和删除的政策内容作出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2017年6月28日,市政府出台《必威体育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支持科技创新政策的实施意见》(宿政秘〔2017〕68号)。政策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显著成效,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增速连续两年全省第一;研发经费投入增速连续两年全省前三;各项科技考核指标实现不同程度前移。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条款操作性不强,少数政策条款实际执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近两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些新政策,全市科技创新工作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为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发挥创新政策的引导推动作用,市科技局牵头对政策进行重新梳理修订,并广泛征求市直各单位、各县区、市管各园区、科技企业等意见。4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审核通过,5月8日正式下发。

二、主要修订内容

原《实施意见》共11条,修订后20条,其中调整6条,新增9条,保持不变5条,删除1条。具体如下:

(一)调整的政策

1.原政策第一条“市政府设立每年5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科技创新。”修订为:“市、县区(园区)分别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建立市、县区(园区)科技投入长效机制。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型城市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支持科技创新的各类活动。”主要考虑是:科技创新资金不设上限,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同时明确提出县区、园区要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现市县联动,共同支持的工作格局。

2.第三条修订为“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研发经费达到一定条件的给予奖励。”主要考虑是:原研发设备后补助实际执行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同时,将出台支持加大研发投入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3.第四条“对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项目予以配套支持”中增加“对于市属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省财政资金支持,需地方配套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配套支持。”主要考虑是:明确市属企事业单位配套支持主体。

4.第七条修订为:“市政府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支持。”并明确市工投集团为市财政资金出资人。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我市创业。

5.第九条修订为:“对当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市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纳入“安徽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市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良好的企业给予支持。”主要考虑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企业向创新型企业发展。

6.第十六条修订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通过备案的国家级星创天地,市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每孵化1家高新技术企业,市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主要考虑是:加大力度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机构等双创平台建设,鼓励双创平台开展企业孵化工作。

(二)新增的政策

1.新增第二条“积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奖励。”主要考虑是:推动科技企业上市挂牌融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新增第五条:“开展市科技计划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0个科技创新项目。”主要考虑是:推动我市特色主导产业和战兴产业创新发展。

3.新增第八条:“探索设立科技创新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主要考虑是:进一步推动科技与金融结合,充分发挥资本市场配置创新资源和服务创新主体的作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4.新增第十一条:“积极参加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力争到2020年进入省级创新型城市行列。支持各县区申报国家、省级创新型县(市)。”主要考虑是:推进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试点)建设,鼓励各县争创创新型县。

5.新增第十三条:“对新获批的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奖励。”主要考虑是:推进科技型农业企业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6.新增第十四条:“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奖励。”主要考虑是:支持科技园区创新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发展,形成规模效应。

7.新增第十八条:“对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常规项目、重点项目、引进境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和引进境外人才等项目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主要考虑是:因机构改革,引进境外人才工作,划归科技部门。后期将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政策落地。

8.新增第十九条:“支持人才科技扶贫。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每人发放5000元补助。”主要考虑是:该项工作一直在进行,但我市原来未出台相关文件,本次予以明确。

9.新增第二十条:“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研发机构,给予支持。”主要考虑是:支持大院大所及其领军人物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为我市科技创新持续提供支持。

(三)保持不变的政策

1.第六条“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支持。”保持不变。

2.第十条“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给予一定保费补助。”保持不变。

3.第十二条:“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保持不变。

4.第十五条:“对区域性联盟给予支持”保持不变。

5.第十七条:“对纳入平台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给予补助。”保持不变。

(四)删除的政策

因机构改革,知识产权相关职责划归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政策不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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